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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12 妨害名譽提告
飯可以亂吃,話不要亂講,
我說要告的,除了對方來談和解的,目前沒有一個沒告的。
老爹孔雀魚 帳號"padapon",奇摩帳號 "jang97",
二個帳號9/12日皆依妨害名譽提告
padapon 2013-8-27 19:02 2013-8-27 19:04
jang97 2013/09/11 00:28:10
刑法 第 310 條 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民事責任: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登報道歉)、精神撫慰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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